2012年7月1日國內各地(除新疆和西藏外)將要執(zhí)行居民用電階梯電價政策。這次電價政策具有明顯的地域性,初始政策均由各省制定方案,經過價格聽證會后,報國家發(fā)改委分別批復,從2012年7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所謂階梯電價應分為遞減和遞增式,以遞增式階梯電價為例,就是改變目前“一度多少錢”的單一形式,而是將用戶消費的電量分段定價,價格隨用電量增加,而呈現階梯狀,逐級遞增的一種定價機制。其實在90年代末各地推出的電價優(yōu)惠政策就相當于遞減階梯電價,對當時的電供暖市場起到了很大的推進作用,如:根據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2000年1月18日下發(fā)的黑電用營(2000)42號文件”關于下發(fā)《運用價格機制促進電力消費暫行辦法》的通知”中第七條,對電鍋爐(含低溫輻射板)免交貼費,暫執(zhí)行居民生活電價,并在此基礎上讓利0.10元/千瓦時,并單獨裝表計量。而現在提出的遞增式階梯電價將會給電供暖系統(tǒng)帶來非常大的不利影響。
1.階梯電價的改革歷程
·2006年,四川、浙江、福建等地就已經開端試點居民門路式電價
·2008年,研究醞釀階梯式電價
·2010年,國家發(fā)改委就居民用電實行階梯電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
·2011年,在各地展開調研,并發(fā)布《關于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》
·2012年3月,發(fā)改委表示將在上半年推出居民階梯電價
·2012年5月,各省份密集舉行居民階梯電價聽證會
·2012年7月,階梯電價制度在全國推行
階梯電價改革方案中明確,70%到80%的居民將繼續(xù)維持較低價格水平。如果每戶每月用電140度,不會受到影響,居民每月用電110度,可滿足70%家庭的用電需求,140度可以滿足80%家庭用電需求,200度可以滿足90%的需求,我們這個機制就是要保證70%到80%居民,他們的用電是保持穩(wěn)定的。
2012年7月1日各地將要執(zhí)行的階梯電價標準收費按年計,這也是特色之一。
各地居民電價以一整年為周期循環(huán)實施.一整年內居民用電量逐月累加低于第一檔電量千瓦時(含)的部分,按第一檔電量的銷售價格執(zhí)行;居民用電量逐月累加在第一檔電量至第二檔電量千瓦時(含)之間部分,按第二檔電量的銷售價格執(zhí)行;居民用電量逐月累加高于第二檔電量千瓦時,按第三檔電量的銷售價格執(zhí)行。
2.各地階梯電價對電供暖的單獨政策:
1)遼寧省階梯電階對電供暖政策
電采暖家庭電費也上調,一些居民小區(qū)是采用電能集中供暖的,這種情況將分別采取不同辦法。其中生活用電與取暖用電分表計量的(居民家中有兩塊電表的),取暖表電量采暖期按合表用戶電價執(zhí)行,每度提高0.02元,生活用電按階梯電價執(zhí)行;
生活用電與取暖用電未分表計量的,采暖期全部用電量按合表用戶價格執(zhí)行,非采暖期按居民階梯電價執(zhí)行。
2)吉林省階梯電階對電供暖政策
與此同時,吉林省鼓勵居民生活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電價。根據實際情況,確定峰時為8時到21時,谷時為21時至次日8時。以現行價格(不含政府性基金)為基準,實行峰、谷時段浮動電價。具體浮動幅度另行研究制定。是否執(zhí)行峰谷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,供電部門將按用戶要求制定峰谷計量表改造計劃,給予解決,對電采暖戶和用電大戶應盡量優(yōu)先安排。
3)黑龍江省階梯電階對電供暖政策
對于未實行“一戶一表”的合表居民用戶和執(zhí)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(如學校等),暫不執(zhí)行居民階梯電價。對其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.003元。
采用電鍋爐和電地熱采暖的居民供暖期電價待定。
對于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、已采用電鍋爐和電地熱采暖的居民用戶,供暖期電價待2012年冬季供暖期前另行規(guī)定,非供暖期執(zhí)行階梯電價。
4)北京市階梯電階對電供暖政策
對既有電供暖用戶采用申報審批實行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。
3.關于階梯電價政策應用說明
以黑龍江省為例說明階梯電階政策(舉例說明)
舉例1:某戶家庭全年用電量累加為1700千瓦時(月平均用電量為141千瓦時),低于2040千瓦時。全年用電費用按第一檔電量的銷售價格結算為1700千瓦時×0.51元=867元,與試行階梯電價前相比未增加支出。
舉例2:某戶家庭全年用電量累加為2700千瓦時(月平均用電量為225千瓦時),低于2040千瓦時(含)的部分,均按第一檔電量的銷售價格結算電費;用電量累加在2041千瓦時至2700之間的部分(2700千瓦時-2040千瓦時=660千瓦時),均按第二檔電量的銷售價格結算電費。全年用電費用為2040千瓦時×0.51元+660千瓦時×0.56元=1410元,與試行階梯電價前相比,全年多支出電費33元(660千瓦時×0.05元=33元),月均多支出2.75元。
舉例3:某戶家庭全年用電量累加為3700千瓦時(月平均用電量為308千瓦時),低于2040千瓦時(含)的部分,均按第一檔電量的銷售價格結算電費;用電量累加在2041千瓦時至3120千瓦時之間的部分(3120千瓦時-2040千瓦時=1080千瓦時),均按第二檔電量的銷時),均按第三檔電量的銷售價格結算電費。全年用電費用為2040千瓦時×0.51元+1080千瓦時×0.56元+580千瓦時×0.81元=2115元,與實施階梯電價前相比,全年多支出電費228元(1080千瓦時×0.05元+580千瓦時×0.30元=228元),月均多支出19元。
4.關于提高電價的問題
從只提高電價這方面來看,對采用電采暖的用戶來講只要幅度不是很大還是可以接受的,發(fā)改委提供相關資料顯示,由于能源價格持續(xù)上漲,歐洲各國2003-2010年間,工業(yè)電價年均上漲約6.53%,居民電價年均上漲約4.74%。相比之下,我國2003年-2010年間,我國銷售電價累計每千瓦時上調約0.14元,年均上漲約3%;而據我調查的數據為2000年(黑龍江省)居民生活用電為0.339元/KWH2011年(黑龍江省)居民生活用電為0.510元/KWH,電價累計每千瓦時上調約0.171元,上漲總幅度為50.4%,居民電價年均上漲約4.59%;同期2000年(哈爾濱市)采暖費24.15元/平方米(使用面積),2011年哈爾濱市)采暖費40.35元/平方米(使用面積),上漲總幅度為67.1%,居民采暖費年均上漲約6.10%,因此電價上漲幅度只要不超過采暖費上漲幅度年均6%時用戶是可以承受的。